商业秘密罪,即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构成要件是认定该罪行的关键法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具体行为包括:
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如盗窃、利诱、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允许他人使用,抑或向社会披露该秘密,均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 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指因合同或业务工作关系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向公众披露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同时,这些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条件。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为造成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若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实施犯罪,如谋取经济利益、打击竞争对手等,但这些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